关于开展2012—2013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的精神,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激励先进,切实发挥就业典型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推荐2012—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工作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推荐范围 优秀工作者: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满二年,且目前仍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人员,各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就业专干及就业指导课教师。 二、遴选推荐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 全面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神,准确把握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负责,学生满意度高。 3.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业务综合能力强,在毕业生就业指导、市场开拓、创业教育、就业创业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和爱护毕业生,成为毕业生的良师益友,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廉洁奉公。 三、遴选推荐比例及名额 优秀工作者遴选推荐比例控制在我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人数的10%。 四、遴选推荐原则、程序、办法 1. 本次遴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个人进行全面考核。经学校审核后,统一报送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获评省优秀工作者同时具备推荐国家级先进资格。 2. 遴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申报、遴选、公示、通报的工作程序,本次评选前要在学院内公开遴选推荐条件和遴选推荐工作程序,择优推荐,保证遴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 3. 申报个人请填写优秀工作者推荐表(表格样式附后)。推荐表由单位统一汇总上报。 五、有关要求 1. 各单位的上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数据翔实,全面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遴选推荐资格。 2. 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推荐表、先进事迹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请于2014年11月7日前报送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行政办公楼101)。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刘磊、朱建庭 联系电话:84763153、84762679 电子邮箱:10158@dlou.edu.cn 招生就业处 学生工作处 201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