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毕发〔2014〕9号
关于开展2015年大连市高校毕业生
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驻连院校毕业生就业机构,各区、市、县、先导区高校(人才)中心: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有关要求,我市将继续开展大连市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
驻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2015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 院校组织(2015年3月5日前)。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时,毕业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大连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户口簿;
4.本人***;
5.学生证;
6.以本人身份在大连地区办理的指定银行借记卡(各区市县指定银行目录详见附件2)。
其中,毕业生提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法认定其家庭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须提交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截至申请日仍享受低保待遇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初审公示(2015年3月10日前)。各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在校园内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毕业生,在其《申请表》上加盖院校公章。
(三)大连市生源报送(2015年3月20日前)。高校将加盖公章的大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到生源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申请领取补贴。(大连市及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四)外地生源报送(2015年3月20日前)。各高校将初审通过的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填写《大连市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明细表》(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表》)、并与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其它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到高校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申请领取补贴。
(五)县区复审(2015年3月30日前)。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及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填写《明细表》、《区市县(先导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其它申请材料一同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对经同级人社部门复审汇总的材料进行核定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七)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于2015年5月10日前对本地区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的数据进行汇总,将《明细表》、同级财政部门盖章的《汇总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凭证,报市人社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高校及各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下载.doc
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12月15日